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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提供担保的条件下暂时免纳进(出)口税 提供担保是货物暂时(时)进(出)口并免纳各税所必须遵守的条件之一。这也是海关确保货物将来能按规定复出口或复进口的保全措施。我国现行的担保形式主要是信誉()或经济(保证金)担保,其中展品的暂时(时)进出口已适用“ATA”单证册制度,实行国际联保。 对暂时(时)进口货物,原则上可暂予免除全部进出口各税,但对租赁、租借方式暂时进出口用于生产、建筑或运输等用途的,给予的暂予免税是部分的。
(二)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货物暂时(时)进出口后还需在规定期限复运出 进口,因而并非成为实际进出口货物。因此,国家的贸易管制,特别是许可证管理,原则上不适用该类货物。当暂时进出口货物属于许可证管理商品时,当事人可不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但海关认为需要时,可要求持证人提供担保。对于某些仍需受国家的进出境管制的物品,进出口时仍应交验相应的证件、证书。例如,无线电器材,应检验、检疫的、药品、食品等物品。
(三)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口货物 1 .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口货物,限于我国政府加入的《关于货物暂时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简称《ATA公约》)及相关附约规定的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持证人凭ATA单证册进出口货物,可免填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免向海关提供海关进口税费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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