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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报关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09 浏览次数:722

    进出口报关有哪些规定?是我们生活和工作中常见的法律行为。《*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的一般规定、委托及终止的内容。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人有效。例如,A委托B作为其人与C公司签订购买合同,B以A的名义签订合同,该合同对A和C公司有效。包括法定和委托。法定人依法行使权。委托人按照被人的委托行使权。今天华平货代带您了解一下进出口报关的一些相关规定吧。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邮递物品等物品进行监督,征收关税、其他税费,查处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业务。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委托进出口报关机构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海关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报关机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规定。

    提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授权进出口报关机构办理报关手续的授权方式为明示授权,即书面授权。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名称、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人签字或者盖章。

    《海关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报关机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提示:进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法律后果由报关企业直接承担。

    《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进出口报关机构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合理审查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提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进出口报关机构应当遵守诚信原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海关依照《*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规范进出口业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业务,特制定本规定,打击和防止各种走私违规、欺诈、逃税和税务欺诈,防止出售或伪装出售进出口经营权和许可证。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贸企业以自身名义从事的进出口业务(指经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以下相同)。

    第三条 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贸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业务范围。

    无进口或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业务。

    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科研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从事进出口代、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第四条 人应加强对合同、进出口合同和各种文件的审查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文件的登记、备案、保管制度和进口外汇采购和外汇支付的内部审批制度,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人从事进出口业务,必须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人应当根据合同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

    合同和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 人应加强对外商信用状况的调查(如注册、经营能力、信誉等)。

    委托人联系的外商,信用调查费由委托人承担,人可以提前收取。对于信用不良的外商,人有权停止业务。

    第七条 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进出口业务的合同相关文件下列项目(栏目)必须为人:

    (一)进出口合同:对外签约人;

    (二)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商;

    (三)进口证明或登记表:对外签订合同单位;

    (四)海关报关单:经营单位;

    (五)结汇、购付汇、核销单证:进出口单位。

    第八条 对国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不得交给客户(包括配额持有人)或者其他第三方。

    委托人或人(凭委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证明和登记表。

    第九条 人或者人委托经海关批准注册的专业报关单位(凭人委托书)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报关和纳税手续,不得托人或者其他第三方。

    违反上述规定办理报关的,海关不予受理。构成走私、违规的,海关应当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办法暂停或者取消报关权。

    第十条 人在海关检查货物时,应当到场,或者通知客户到场,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一条 人、委托人的外汇收支活动必须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进口业务由人负责外汇支付,不得由客户外汇支付。进口货款由客户及时向人支付。

    出口业务,由人负责收集外汇。委托人是经批准允许保留现金外汇的企业,人凭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文件将原货币转让给委托人;委托人是不允许保留现金外汇的企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货款。

    第十二条 人应参与和跟踪进出口业务和合同的全过程。

    对在执行进出口合同中所出现的问题,人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涉及对外索赔、理赔,人和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积极处理。

    在外部索赔过程中,如果客户拒绝支付所需的费用(指客户应承担的费用),人可以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索赔收入属于人。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违反本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不得办理审批、发证、售汇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构成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逃税、骗税、出售或者变相出售进出口经营权、许可证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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